文化部發布修訂《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整理/蔣嘉惠(藝術家2024年9月592期)
文化部於8月2日正式發布修訂全新版《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總計修正卅六條、新增五條,修正條文超過三分之二。
文化部表示,經統計公共藝術設置約有60%為200萬元以下案件,為促進公共藝術辦理型態多元發展,鼓勵興辦機關自辦,新修正辦法採分級辦理。為簡化公共藝術設置行政程序,刪除徵選結果報告書,並合併執行小組與徵選小組,以達事權統一。修法特別增訂利益迴避條款專章,以確保公共藝術執行程序公平透明。修法亦針對專案管理廠商的工作予以規範釐清,遏止越權,力求公開透明,除要求專案管理廠商不得主導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內容、推薦藝術創作者、代理興辦機關(構)出席外,亦要求興辦機關應先成立執行小組,並於徵選簡章中揭示專案管理廠商及執行小組資訊。
此外,為避免公共藝術資源浪費,新增基地具封閉未開放性質、具安全疑慮或國防機敏相關工程等免辦規定;加強基金專戶的整合與實際運用效益,並提供管理維護經費來源,強調管理及維護責任;鼓勵各縣市設立公共藝術輔導團,提供公共藝術設置、教育推廣及管理維護諮詢輔導或示範,以精進公共藝術計畫的辦理;增列鑑價會議決議做為後續契約規範及契約變更相關規定;以及增列獎勵辦理公共藝術成效卓著人員規定等。完整《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修正條文可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查詢。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修訂新法
圖版提供:文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