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藝術啟動卅年來最大幅度修法
文化部於3月14日公布「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修正草案」預告六十日,廣納各界意見。文化部表示,台灣公共藝術政策推動卅餘年,歷經六次修法,為釐清各界對當前制度執行疑慮及建議,文化部自去年9月起密集召開十三場諮詢會議及兩場公開交流會,徵詢專家學者、藝術家、從業者、審議及興辦機關等共一百六十一人次意見,並公布超過廿萬字會議逐字稿。經綜合各界意見,文化部提出十大革新方向,並預告「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修正草案」,從現有卅九條條文增加至四十條,總計修正廿六條、新增四條,修正條文超過三分之二,為歷年最大幅度修法。
文化部推出公共藝術十大改革方案,並具體落實於「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修正草案」,包含:「分級辦理、簡化流程」、「刪除代辦用詞,回歸採購法規範,正名專案管理廠商」、「合併執行、徵選小組,並成立於前」、「強制揭露執行暨徵選小組、專案管理廠商資訊」、「明確規範迴避機制」、「公共藝術專家資料庫廣納各領域人才」、「增列免辦事由」、「放寬管理維護得納入設置經費內編列彈性」、「分類辦理講習」、「中長程規畫設立輔導團」。文化部強調除十大革新方向及修正子法「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草案」,有關涉及《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中包含公共藝術設置經費金額等母法修正以及其他相關建議,將持續聽取各界意見並進行研議。
公共藝術啟動30年來最大幅度修法,10大革新方向落實於「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修正草案」。
圖版提供:文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