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政策的後麗君時代
2019年文化政策觀察
隨著文化部部長鄭麗君基於「有共識的理想」而確定留任,2019年台灣文化政策和願景計畫的推動與溝通,在其強調以系統性施政逐步架構、完善整體政策,進而孕育真實有感、具未來可能性的文化環境之理念帶領下,從各界的反應來看,鄭麗君繳出相當亮眼的成績單。不僅僅是爭取整體的預算大餅,更在法制,機制與組織面達成國家文化施政的重要里程碑。
如果只能用幾個詞或方向概括鄭麗君的施政理念,個人認為是「由下而上」、「專業治理」與「部部都是文化部」。而這幾個中心思想從鄭麗君上任文化部部長以來始終如一,更把這幾個理念透過立法程序,成為國家擘畫文化施政的基礎原則。
匯集全國文資會議的討論意見,經專題研究、專家學者、地方機關及相關部會研商後,
文化部於2019年8月20日預告《文資法》修正草案。(圖版提供:文化部)
由下而上的過程在全國文化會議以降,以大型文化會議的辦理做為政策參與和意見彙整機制,包含文化資產、社區營造以及博物館,另外依國家語言發展法,還有「全國語言會議」須辦理。專業治理則表現在鄭麗君一直出現在各大媒體新聞稿提到的中介組織,與地方文化中心專業化。「部部都是文化部」除了透過行政機制則展現在幾個國營公司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的文化資產活化成果上。不只是文化部,經濟部也要將台灣創意設計中心轉型升格為「台灣設計研究院」。雖然不是文化部主管的政策,但是這個轉型升格,加上幾個節慶(如屏東的台灣燈會、水湳洞十三層遺址點燈與「浪漫台三線藝術季」等)與公部門設計(例如台鐵的車廂以及林務局的年曆等)的案例,顯示公部門對生活美學與文化環境的關注逐漸上升。
而這幾個中心思想體現的標誌性政策成果,就是《文化基本法》的立法通過,與文化內容策進院(以下簡稱「文策院」)的成立。《文化基本法》表示人民的文化權利與國家對文化施政的基本方針受到法律的規範;文策院則挾著國家發展基金支援的100億銀彈,有別於過去的預算補助,將以更偏向市場與產業的立場,「投資」台灣的文化內容產業發展。
《文化基本法》與文化的法制化
總結2017年全國文化會議提出的問題與結論推出的成果,其集大成者便是2018年年底的《文化政策白皮書》,以及在2019年年中立法的《文化基本法》。《文化基本法》確立了國家對文化施政的基本方針,並將文化權利做為國民權利的一環,透過法制化加以保障。台灣的文化施政從此在法制上有一個明確的原則,而不是隨著執政者的意志或想法擺盪。
除了將確立文化權利在法律中的地位外,《文化基本法》還確立了數個重要的機制或原則,包含民眾對文化政策的參與機制、國家資源得透過中介組織分配、文化權利救濟、藝文工作者工作權保障、文化預算提高、中央與地方在文化施政中的關係等。
配合《文化基本法》的立法,文化部也展開既有法規的修正作業,除了既有的《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修法作業外,為業界詬病已久的採購問題,在《文化基本法》排除藝文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之後,文化部也迅速推出新的文化藝術採購辦法取代。 依法行政是公務機關做事的基本原則,在鄭麗君四年來的努力下,各種法制建立與過去相較之下飛也似的進度的確讓人眼睛一亮,但是法規建立之後才是真正考驗的開始。活生生的例子就是《文資法》。做為台灣歷史最悠久的文化法規,《文資法》也隨著時代演進經歷了許多次的修法,但台灣的文化資產搶救或拆除案件仍然層出不窮,顯然只有法規,缺乏執行的人力、預算資源與配套,徒法不足以自行。《文化基本法》做為根本的法規能否發揮100%的效用,還有待時間考驗。
文化內容策進院於2019年6月17日舉辦第1屆董監事媒體見面會(圖版提供:文化部)
中介組織的自主與課責
中介組織無疑是近年談論文化政策的關鍵字之一。
這個源於英國臂距原則的概念,讓文化專業組織在接受政府資源挹注,並負擔某種程度的公共任務的同時,又能在專業事務上維持相當的彈性與自主。中介組織在台灣並不是新玩意兒,《行政法人法》於2011年,地方都有以行政法人成立文化專業機構的例子。除了最早成立的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以下簡稱「國表藝」)外,例如高雄市文化局轄下的專業機構、臺南市美術館,到2019年年初的文策院,乃至2019年12月10日立法通過的國家電影中心均是類似的機制。而在《文化基本法》之中,中介組織的概念更不僅止於行政法人,還包含各種民間組織。
中介組織的概念在《文化基本法》的框架之下,的確幫執行文化任務的單位,在接受公部門資源的同時創造了專業自主的空間。但是這個「自主性」也不是完全沒有問題。甫成立的臺南市美術館(以下簡稱「南美館」),即在開幕不久後接受汽車商包場辦理產品發表會,也接受名模林志玲商借場地辦婚禮。國表藝近日也出現企業包場邀請團隊演出,但國表藝應主辦單位要求「低調」不公開節目資訊引發表藝界嘩然的情形。南美館與國表藝均表示符合場館自訂的規定,也不會損及民眾或團隊使用場館的權益,但是仍然引發場館用途與資訊公開的問題。
中介組織概念的初衷是讓文化組織有專業自主的空間,但既然有一定比例的資源來自公部門,那就必須負起向公眾公開並說明的責任,而不是上報紙了才事後補充一切符合規定。在國表藝與南美館之後,文策院與國家電影中心也分別在年頭與年尾通過組織法的立法。但是同為中介組織,負擔的公共任務與專業任務規模可說是南轅北轍。公部門如何拿捏與中介組織之間的關係,最大化公共資源的效益,並滿足公共課責的要求,是未來中介組織的課題之一。(全文閱讀536期藝術家雜誌)
【1月專輯│2019視覺藝術年度回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