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藝術家的收入?
法國文化部推動「作品公開展出權」的實踐
巴黎|Paris
前法國國家圖書館主席布魯諾.拉辛(Bruno Racine)於2018年在文化部長的要求下,進行當代藝術家生活收入與經濟環境的調查,並在2019年年初對外公開其研究報告《作者與創作行為》(L’auteur et l’acte de création,又名為《拉辛報告》〔Rapport Racine〕)。他在其中揭露當今藝術家脆弱的工作身分、不穩定的經濟收入以及保障不足的社會福利,很快地引發藝壇各界人士的討論與支持,並要求政府必須強化藝術家的工作和社會福利保障。時任法國文化部長法蘭克.萊斯特(Franck Riester)取納報告中的部分建議,除了在同年6月創立國立視覺藝術專業委員會(Conseil national des professions des arts visuels)之外,並指出:「要保護藝術家的工作收入,其中最重要的還是改變長年累積下的惡習:我不認為接受無償展出或甚至必須自資才可以展出的做法是一種合理的現象。」
自此,文化部轄下不同單位也規畫出一系列意圖改善藝術家工作環境並提高收入的規定或建議措施,譬如在出版業中,作家從今之後參與簽名會、書展、圖書館巡迴等推廣活動時,均屬於工作內容的部分,必須獲得薪資補償。青年書展與節慶聯盟(Fédération des Salons et Fêtes du Livre jeunesse)在國家圖書中心(Centre national du livre)的督導下推出2023年《最低報酬費用建議標準》(Recommandation tarifaire),定出作家參與座談會一天的收入為475.33歐元,簽名會一天則為237.67歐元。
在視覺藝術領域中,藝術創意司下的視覺藝術組(Délégation aux arts visuels)也在2019年開始與法國不同的藝術展演機構及協會開會討論,其中包括平台─各大區當代藝術典藏中心聯盟(Platform)、法國當代藝術中心發展協會(d.c.a / Association française de développement des centres d’art contemporain)、當代藝術專業人士聯盟(CIPAC)、負責著作權管理的素描與造形藝術發表協會(ADAGP)、視覺與非動態影像藝術創作者協會(Société des auteurs des arts visuels et de l’image fixe, SAIF),以及代表博物館與美術館的法國博物館司(Service des Musées de France, SMF),並在同年12月完成推出《作品公開展出權收最低報酬費用建議標準》(Recommandation pour un minimum de rémunération du droit d’exposition publique),正式推動該權的實踐。
重審著作權法的解譯
目前每件藝術作品每次在不同的平台上刊登均可讓創作者獲得「重製權」(droit de reproduction)收入的機制相當普及與完整,「作品公開展出權」(droit d’exposition publique)則是一種新權,可以視為是法國對智慧財產權法的釐清 與解譯。它正式被確切提出並肯定的時程可回溯到2000年,當年巴黎法庭審理巴黎市立圖書館在一檔公共展覽展出某位攝影師送給友人的攝影作品,卻沒有通知作者並得到其同意的爭議一案,在判決結論中指出「公開展出一件攝影作品符合智慧財產權法第L122-2條款中的『展演』(représentation)之意,必須要得到作者的同意」。該條款中所謂的「展演權」(droit de représentation)涵蓋所有向公眾播放與展現藝術創作的任何管道和模式,譬如:「公開朗誦」、「抒情演出」、「戲劇表演」、「公開展覽」、「公開放映」以及「公開傳播或轉播」的模式;換言之,巴黎法庭認為「作品公開展出權」是屬於「資產權」(droit de propriété)下之第三權「展演權」的一種延伸(另兩權分別是「轉賣權」〔droit de suite〕與「重製權」),而所有舉辦藝術作品公開展覽的機構或人士均必須取得藝術家的同意,自此,藝術家相對地因為讓權的做法而可以求償獲益。
基於法國法律研究學者菲利普.慕容(Philippe Mouron)在2013年著作《素描與造形藝術作品的展出權》(Le droit d’exposition des oeuvres graphiques et plastiques)中的分析,他相信該權的明定同時可釐清某些錯誤觀念,點出一般大眾對「無形資產」與「有形資產」的混淆,還有所謂的「文學」與「藝術」財產權在概念中微妙的差異:前者所指除了文學作品之外,應該也須涵蓋音樂和戲劇類創作,因為它們的公開展演模式是可以透過「複數類」(multiples)媒介及管道來實現,但並不因此失去作品的「原創性」;後者所指的才是繪畫、素描、攝影等具有「獨一材質類」的創作,而其中所謂的原創性通常屬於作品實體中的一部分。這兩種類型的作品概念所產生的「展出權」也有些許不同,但無論如何,因為「展出權」隸屬「資產權」下,它的有效期限在法國國內是作者死前與死後的七十年內,因此主要還是對當代藝術作品的展覽為主。
法蘭西島大區當代藝術典藏中心(Frac Île-de-France)的新典藏庫(Les Réserves),由FREAKS Architeture建築事務所設計。
Photo ©Martin Argyroglo
法蘭西島大區當代藝術典藏中心6月21日對外開幕新建完成的典藏庫,其中包括1間新的展覽室,讓該中心自此在巴黎市區與郊區擁有3個不同的展覽空間。然而該中心館長薩維耶.法蘭斯基(Xavier Franceschi)屬於對「作品公開展出權收制度」的實踐有很大質疑的多數館長之一,強調該新權的創立與實行將讓全法的大區當代藝術典藏中心不得不提高所有的展覽籌備預算,帶來更大的經濟壓力。
從臨時展到典藏作品的展出
「作品公開展出權收制度」在實踐上一開始還是遭到許多當代藝術展覽機構的反彈與抵制,畢竟它們的經濟結構本就脆弱,自此還不得不提高每檔展覽的成本。這同時也是法國文化部在提出作品公開展出權收最低報酬費用時強調會從倡導建議階段開始,並不希望一開始就將之以立法的模式來推行。在兩年後的今天,該費用的實施看似漸漸受到許多當代藝術機構與其他公家機構如市政府的採用,並開始產生出正面的效果。
(全文閱讀567期藝術家雜誌)